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各一份
、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二份、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八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
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