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聲請人
弄2號(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即聲請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4款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惟因本件相關人證、物證,均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到案或調取案卷,經本院閱覽卷宗後,認命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之進行,無羈押之必要,被告於提出新台幣10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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