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告 曾俊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盧麗珠 間因返還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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