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告 黃明德
蔡典學 李懿真 顏主簡泊源 楊耀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法扶律師)原告 吳逸凡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律師被告億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于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二「應提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提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曾受僱於被告,在職期間及勞保投保薪資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公司自109年2月起即有積欠原告工資情事,嗣即宣布倒閉,並分別積欠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薪資、差旅費代墊款及短撥勞工退休金,經原告黃明德、蔡典學、李懿真、簡泊源、楊耀昌以被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而未付資遣費,原告自得依法提起本件訴訟,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差旅費代墊款、資遣費,及將短撥之勞退金分別提撥至原告個人勞退金專戶,合計如附表三各合計欄應給付金額及應提撥金額所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原告之勞退專戶。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
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如附表三起訴狀證物欄所示之證物為證(本院卷第37至13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又僱主應備置勞工工資清冊;勞工請求之事件,僱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令,法院得認依該證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3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35條、第36條第1、5項亦有明文。本院於審理中曾函請被告於110年5月20日前提出原告受領薪資明細及佐證資料(本院卷第251頁),經合法送達後(本院卷第259、261頁),被告亦未遵期提出,則本院依上開規定,亦得認原告主張之被告積欠薪資、差旅費代墊款及短撥勞退金等事實為真。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
㈡再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資應
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依勞基法第16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者,並準用之,為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4項、第17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又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前4項所定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法第179條、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5項亦有分別明定。查原告均曾受僱於被告,被告有短付原告工資、差旅費代墊款及短撥勞工退休金,經原告黃明德、蔡典學、李懿真、簡泊源、楊耀昌以被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而未付資遣費情事,有如前述,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分別請求被告各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積欠工資、差旅費代墊款、資遣費,及各提撥如附表三所示之短撥勞退金至原告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於法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及前揭勞基法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分別提撥如附表二「應提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主文第1、2項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一:
┌─────┬──────────┐│原告│應給付金額(新臺幣)│├─────┼──────────┤│黃明德│167,936元│├─────┼──────────┤│蔡典學│124,845元│├─────┼──────────┤│李懿真│72,519元│├─────┼──────────┤│ 顏主全 │90,000元│├─────┼──────────┤│簡泊源│61,789元│├─────┼──────────┤│楊耀昌│118,177元│├─────┼──────────┤│吳逸凡│120,000元│└─────┴──────────┘附表二:
┌─────┬──────────┐│原告│應提撥金額(新臺幣)│├─────┼──────────┤│黃明德│12,528元│├─────┼──────────┤│蔡典學│11,988元│├─────┼──────────┤│李懿真│10,908元│├─────┼──────────┤│顏主全│5,496元│├─────┼──────────┤│簡泊源│5,268元│├─────┼──────────┤│楊耀昌│7,992元│├─────┼──────────┤│吳逸凡│13,740元│└─────┴──────────┘附表三:
⑴黃明德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8年1月2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證物3-1:職職證明書│├────────┼───────────────────┼───────────────┤│有無投保勞保│有│證物3-2:勞保投保資料表│├────────┼───────────────────┼───────────────┤│投保薪資│38,200元│同證物3-2│├────────┼───────────────────┼───────────────┤│離職原因│因雇主積欠薪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同證物3-1│││款非自願離職││├────────┼───────────────────┼───────────────┤│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5月(42,000元)、6月(47,519元│證物3-3:109年5、6、7月薪資單││(新臺幣,下同)│)、7月(44,335元)。││││合計:42,000元+47,519元+44,335元││││=133,854元││├────────┼───────────────────┼───────────────┤│年資│1年7個月││├────────┼───────────────────┼───────────────┤│資遣費│每日平均工資:(42,000元++42,235元│同證物3-3、│││+43,094元+42,000元+47,519元+44,335元)│證物3-4:109年2至4月薪資單、│││/182天=261,183元/182天=1,435元/天。│證物3-5:資遣費試算表│││平均工資:1,435元×30天=43,050元/月。││││資遣費:34,082元(試算表)││├────────┼───────────────────┼───────────────┤│勞退提撥期間│108年1月至109年1月│證物3-6: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2至7月,2,088元×6個月=12,528元││├────────┼───────────────────┴───────────────┤│合計│①應給付金額:133,854元+34,082元=167,936元│││②應提撥金額:12,528元│└────────┴───────────────────────────────────┘⑵蔡典學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8年12月9日起至109年8月10日止│證物4-1:離職證明書│├────────┼───────────────────┼───────────────┤│有無投保勞保│有│證物4-2:勞保投保資料表│├────────┼───────────────────┼───────────────┤│投保薪資│33,300元│同證物4-2│├────────┼───────────────────┼───────────────┤│離職原因│因雇主積欠薪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同證物4-1│││款非自願離職││├────────┼───────────────────┼───────────────┤│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2月(3,604元)、3月(2,871元)、4│證物4-3:109年2至6月薪資單│││月(4,602元)、5月(32,000元)、6月(││││37,215元)、7月(未發給薪資單以投保薪││││資33,300元計)。││││合計:3,604元+2,871元+4,602元+32,000元││││+37,215元+33,300元=113,592元││├────────┼───────────────────┼───────────────┤│年資│7個月又20天││├────────┼───────────────────┼───────────────┤│資遣費│每日平均工資:(33,464元+32,731元。│同證物4-3、│││+34,462元+32,000元+37,215元+33,300元)│證物4-4:資遣費試算表│││/182天=203,172元/182天=1,116元/天。││││平均工資:1,116元×30天=33,480元/月。││││資遣費:11,253元(試算表)││├────────┼───────────────────┼───────────────┤│勞退提撥期間│108年12月至109年1月│證物4-5: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2至7月,1,998元×6個月=11,988元││├────────┼───────────────────┴───────────────┤│合計│①應給付金額:113,592元+11,253元=124,845元│││②應提撥金額:11,988元│└────────┴───────────────────────────────────┘⑶李懿真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8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證物5-1:離職證明書│├────────┼───────────────────┼───────────────┤│有無投保勞保│有│證物5-2:勞保投保資料表│├────────┼───────────────────┼───────────────┤│投保薪資│30,300元│同證物5-2│├────────┼───────────────────┼───────────────┤│離職原因│因雇主積欠薪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同證物5-1│││款非自願離職││├────────┼───────────────────┼───────────────┤│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6月(31,000元)、7月(31,000元)│證物5-3:109年6、7月薪資單│││。││││合計:31,000元+31,000元=62,000元││├────────┼───────────────────┼───────────────┤│年資│7個月又6天(註:算至109年7月31日)││├────────┼───────────────────┼───────────────┤│資遣費│平均工資:30,660元/月。│同證物5-3、│││資遣費:10,519元(試算表)│證物5-4:109年3至5月薪資單、││││證物5-5:資遣費試算表│├────────┼───────────────────┼───────────────┤│勞退提撥期間│108年11月至109年1月│證物5-6: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2至7月,1,818元×6個月=10,908元││├────────┼───────────────────┴───────────────┤│合計│①應給付金額:62,000元+10,519元=72,519元│││②應提撥金額:10,908元│└────────┴───────────────────────────────────┘⑷顏主全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9年5月4日起至109年7月10日止│證物6-1:勞保投保資料表│├────────┼───────────────────┼───────────────┤│有無投保勞保│有│同證物6-1│├────────┼───────────────────┼───────────────┤│投保薪資│45,800元│同證物6-1│├────────┼───────────────────┼───────────────┤│離職原因│因雇主積欠薪資,故自願離職│證物6-2:離職證明書│├────────┼───────────────────┼───────────────┤│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6、7月(因未取得薪資單,故以離職│同證物6-2│││證明書所載之45,000元為基礎),45,000元││││×2月=90,000元││├────────┼───────────────────┼───────────────┤│勞退提撥期間│未提撥│證物6-3: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6、7月,原告每月薪資以45,000元計│同證物6-2、│││算,屬於第16級距,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證物7-6: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45,800×6%=2,748元,2,748元×2個月││││=5,496元││├────────┼───────────────────┴───────────────┤│合計│①應給付金額:90,000元│││②應提撥金額:5,496元│└────────┴───────────────────────────────────┘⑸簡泊源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9年6月12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證物7-1:離職證明書│├────────┼───────────────────┼───────────────┤│有無投保勞保│無│證物7-2:勞保投保資料表│├────────┼───────────────────┼───────────────┤│投保薪資│無│同證物7-2│├────────┼───────────────────┼───────────────┤│離職原因│因雇主積欠薪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同證物7-1│││款非自願離職││├────────┼───────────────────┼───────────────┤│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6月12至30日止(26,807元)、7月(│證物7-3:109年6月薪資單│││因未取得薪資單,故依照每日平均薪資││││1,411元計算,1,411元×23天=32,453元)││││。││││合計:26,807元+32,453元=59,260元││├────────┼───────────────────┼───────────────┤│年資│41天│同證物7-3│├────────┼───────────────────┼───────────────┤│資遣費│每日平均工資:59,260元/41天=1,445元。│同證物7-3、│││平均工資:1,445元×30天=43,350元/月。│證物7-4:資遣費試算表│││資遣費:2,529元(試算表)││├────────┼───────────────────┼───────────────┤│勞退提撥期間│未提撥│證物7-5: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6、7月,原告每月薪資換算後為│同證物7-3、│││43,350元,屬於第15級距,月投保薪資為│證物7-6: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43,900元,43,900×6%=2,634元,乘以2個││││月=5,268元││├────────┼───────────────────┴───────────────┤│合計│①應給付金額:59,260元+2,529元=61,789元│││②應提撥金額:5,268元│└────────┴───────────────────────────────────┘⑹楊耀昌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8年5月2日起至109年6月2日止│證物8-1:108年5月份薪資單、││││證物8-2:勞保投保資料表│├────────┼───────────────────┼───────────────┤│有無投保勞保│有│同證物8-2│├────────┼───────────────────┼───────────────┤│投保薪資│33,300元│同證物8-2│├────────┼───────────────────┼───────────────┤│離職原因│因雇主積欠薪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以起訴狀送達為終止僱傭關係之意│││款非自願離職│思表示。但原告表明願計算至退保││││日為雙方終止僱傭關係之日。│├────────┼───────────────────┼───────────────┤│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4月16日起至6月2日止(因未取得薪資│同證物8-2│││單,故依照投保薪資計算)。33,300元/30││││天=1,110元/天,合計:1,110×47天││││=52,170元││├────────┼───────────────────┼───────────────┤│年資│1年│同證物8-1、8-2│├────────┼───────────────────┼───────────────┤│資遣費│平均工資:33,300元/月。│同證物8-2、│││資遣費:18,084元(試算表)│證物8-3:資遣費試算表│├────────┼───────────────────┼───────────────┤│返還代墊費用│差旅費,合計:6,491元+6,843元+10,706元│證物8-4:差旅費申請單共7紙│││+12,508元+1,200元+1,200元+8,975元││││=47,923元││├────────┼───────────────────┼───────────────┤│勞退提撥期間│108年5月至109年1月│證物8-5: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2至5月,1,998元×4個月=7,992元│同證物8-5│├────────┼───────────────────┴───────────────┤│合計│①應給付金額:52,170元+18,084元+47,923元=118,177元│││②應提撥金額:7,992元│└────────┴───────────────────────────────────┘⑺吳逸凡
┌────────────────────────────┬───────────────┐│項目│起訴狀證物│├────────┬───────────────────┼───────────────┤│在職期間│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證物9-1:109年2月薪資單、││││證物9-2:離職證明書│├────────┼───────────────────┼───────────────┤│有無投保勞保│有│證物9-3:勞保投保資料表│├────────┼───────────────────┼───────────────┤│投保薪資│45,800元│同證物9-3│├────────┼───────────────────┼───────────────┤│離職原因│自願離職│同證物9-2│├────────┼───────────────────┼───────────────┤│欠薪月份及金額│109年5、6月(因未取得薪資單,故以離職│同證物9-2│││證明書記載為證明,各60,000元)。││││合計:60,000元×2個月=120,000元││├────────┼───────────────────┼───────────────┤│勞退提撥期間│108年9月至109年1月│證物9-4:勞工退休金專戶明細│├────────┼───────────────────┼───────────────┤│積欠提撥金│109年2至6月,2,748元×5個月=13,740元││├────────┼───────────────────┴───────────────┤│合計│①應給付金額:120,000元│││②應提撥金額:13,74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