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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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亦涵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官亦涵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官亦涵業與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新臺幣肆萬元之和解,並已給付完畢,有告訴代理人 黃春貴 所簽之收據附卷可考。茲據告訴人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