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5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冠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熊婉均 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