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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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請人 張忽 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相對人即受監護人 楊婉瑜 監護人張忽關係人 楊菽娟
楊雅惠 楊秀妤 楊昌謙 楊昌樂 楊益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附表內關於「 楊昌益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益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末之附表內,關於「楊昌益」係誤繕,應予更正為「楊益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