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威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號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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