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何俊松 (已歿)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和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仁宏 被告 陳惠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陳威廷 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不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原告於民國10
9年5月1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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