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聲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筱晴(原名黃旻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筱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筱晴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錢衍蓁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