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4年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進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進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麗英
法官朱嘉川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