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90號聲請人 林麗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欣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22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