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 皓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坤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23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鼎揚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李翠琴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10年9月25日21,42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