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或破產和解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傅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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