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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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58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下列被繼承人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姓名:甲○○出生日:民國三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戶籍: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七樓之一。
死亡日: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