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丙○○
號之六原告丁○○
十六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被告乙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四樓法定代理人甲○○
四樓訴訟代理人 陳炯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__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__;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__,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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