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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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康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秀敏┌───────────────────────────────────────────────────────┐│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康得實業有限公司負│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93年1月31日│19,775元│RA0000000││││責人甲○○│限公司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