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勇次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在屏東縣內埔鄉等,皆非本院所轄,依前開規定,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