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愛蓮選任辯護人陳建州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愛蓮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愛蓮前係股票上市 歌林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公司)財務部會計課課長。緣歌林公司因經營績效不彰,恐引發授信銀行及投資人之疑慮,影響後續資金調度與籌措,時任歌林公司財務長 朱泰陽 (另案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為美化歌林公司各期財務報告之盈餘數據,遂於民國95年2月間起,召集時任歌林公司財務部成本會計課課長 洪子翔 (另案判決有罪並緩刑確定)、歌林公司財務部副理 黃穀銘 (另案判決有罪並緩刑確定)及被告,多次在歌林公司朱泰陽辦公室內研議,朱泰陽陸續以銷貨成本過高要求調整存貨、成本會計部門製作與成本會計有關之數據所計算之毛利率過低為由要求調整。洪子翔、黃穀銘與被告均明知此舉係屬違法,且均向朱泰陽表示反對之意,惟迫於生計及朱泰陽之堅持,仍與朱泰陽共同基於編製不實記帳憑證登載於歌林公司帳簿,致歌林公司財務報表不實之結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由洪子翔透過電腦系統調整成本會計帳冊,以倒填數據方式,虛增如附表所示之銷貨退回數據以增加存貨金額,電腦會計帳務系統即自動更新,虛增期末存貨金額,銷貨成本因而減少,毛利因而調整增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另為配合帳冊數字之更動,由洪子翔製作不實之銷貨成本會計傳票,交予歌林公司財務部承辦人員,前開不實銷貨成本會計傳票循批核程序由知情之被告、黃穀銘、朱泰陽批核後記入帳簿,原先製作之銷貨成本會計傳票,則以錯誤為由,退回並要求財務部承辦人員銷燬,因而致歌林公司94年度、95年度及96年度財務報表分別產生如附表所示虛增存貨、虛增毛利之虛偽情事,亦致歌林公司94年度、95年度及96年度會計事項及財務報表均發生不實之結果。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原則,縱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不能成立,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公訴人認被告何愛蓮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明知朱泰陽指示調整存貨以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一事為虛偽,仍接受朱泰陽指示,配合洪子翔提出之不實盤存明細表進行傳票、財務報告之重新編製等為據。
三、訊據被告何愛蓮固不否認擔任歌林公司財務部會計課課長一節,惟辯稱:伊不知朱泰陽因毛利率過低要求調整存貨,於朱泰陽要求洪子翔、黃穀銘調整存貨時並不在場,銷貨成本、調整存貨與更正傳票均係成本課自行辦理,帳簿內容乃依傳票內容登載,只有製作傳票之人方有權修改,伊不須知悉為何要重開傳票等語。
四、本院認定之事實與理由
(一)洪子翔係因朱泰陽指示以調整存貨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等事實,有下揭事證可資認定:
本案洪子翔因朱泰陽指示以調整存貨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毛利率一節,業據證人洪子翔於本院具結證以:「(問)(請求提示C2卷第160頁自白書、C2卷第161頁成本存貨調整明細)該份自白書跟調整明細表是何人製作的?(答)這二張是我做的。(問)上開二件文件內容是否均符合事實?(答)是。」、「(問)你所製作上開成品存貨調整明細表中,調整『台數』跟『金額』是什麼意思?(答)這是調整產品的台數,他的部分就是結算的成本金額。」(甲2卷第110頁反面)、「(問)盤存明細表是誰做的?(答)我的經辦 盧瑞穗 ,當初要調整將近10億的部分,是我給盧瑞穗,盧瑞穗沒辦法做,我直接在我的電腦上去調整,盧瑞穗只是負責把表印出來,調整的部分是我在處理。」(甲2卷第112頁)、「(問)你所調整的依據為何?你根據什麼憑證調整?還是有其他依據讓你做此調整?(答)這部分沒有,這是上面的指示,指示這一期大概差異多少,要做多少,這不會有書面或什麼依據可以看,這是大家在會議上或口頭上講的。(問)你所謂的上面的指示、大家在會議,『上面』跟『大家』是指誰?(答)上面的指示是財務部的朱泰陽是當時的財務長。」(甲2卷第111頁)等語,並有洪子翔所製作之自白書、成本存貨調整明細表(C2卷第160、161頁)在卷可憑。核與證人即歌林公司財務部副理黃穀銘於本院具結證稱:「(問)你是否記得你是何時開始擔任歌林公司財務部的副理?(答)民國94年。(問)在你任職歌林公司財務部副理期間,是否知道洪子翔以計算方式調整歌林公司存貨的事情?(答)有朱泰陽召開會議,有叫我進去開會,因為時間太久了,他可以指示任何人進去開會,所以他有叫我進去開會。」、「(問)你是否知道洪子翔有以計算方式調整歌林公司存貨的事情?(答)怎麼計算我不清楚,可是朱泰陽有指示洪子翔要調整存貨。」(甲2卷第121頁反面)、「(問)你是否記得朱泰陽召集你們進行調整存貨會議的會議時間?(答)調整存貨這件事情在我被調回歌林公司前,就已經有他們固定的模式在作業,我不太清楚是什麼,我在94年調回歌林公司之前,他們就有在做這個調整存貨的事情。」(甲2卷第122頁)、「(問)(請求提示C1卷第179頁證人黃穀銘於98年9月15日調詢筆錄第1個問答)這是你當時回答調查官所詢問的內容,調查官問你『你們是如何配合朱泰陽辦理調整帳務,以致於歌林公司查帳簽證會計室沒有發現』,你當時回答『因為洪子翔調整毛利的做法,是以虛增存貨的方式進行,換言之,就是倉庫中的存貨會比帳上記載還要少,但是帳上記載的多』,此段陳述內容是否實在?(答)實在。」(甲2卷第124頁)等語相符。朱泰陽雖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否認上開指示調整存貨之事,證稱僅係檢討外銷貨品之毛利率等語(甲2卷第140至141頁)等語,惟洪子翔斯時僅為歌林公司成本會計課課長,若未受上級指示,實無自行調整存貨之必要,而朱泰陽與洪子翔、黃穀銘均無宿怨,業據朱泰陽自承無訛(甲2卷第142頁正反面),是洪子翔與黃穀銘所證內容均指向朱泰陽指示調整存貨,自非無據而可採信。
(二)依相關事證,雖足以認定於朱泰陽指示洪子翔、黃穀銘時,被告曾經在場,但並不足以認定被告知悉且同意配合朱泰陽指示調整存貨一事:
1、於朱泰陽指示洪子翔、黃穀銘調整存貨時,被告曾經在場乙節:
(1)證人洪子翔於本院證以:「(問)你所調整的依據為何?你根據什麼憑證調整?還是有其他依據讓你做此調整?(答)這部分沒有,這是上面的指示,指示這一期大概差異多少,要做多少,這不會有書面或什麼依據可以看,這是大家在會議上或口頭上講的。(問)你所謂的上面的指示、大家在會議,『上面』跟『大家』是指誰?(答)上面的指示是財務部的朱泰陽是當時的財務長。(問)『大家』的會議,『大家』指的是誰?(答)會議上,一般來講是財務部的主管黃穀銘會在,我本人會在,其他人是不一定都有在,有時候比如說帳務課的何愛蓮課長在,這有點不太記得,因為10多年前的事情有點不太記得當時到底有哪些人在。」、「(問)你方才證述的黃穀銘在、朱泰陽在、何愛蓮在,這是否是你確定記得的?(答)有時候要調多少是用電話通知,不是每一次都在會議上談。(問)你方才說何愛蓮在、朱泰陽在、黃穀銘在、你在,這幾個人有在該調整會議,這是否是你確定記得的?(答)我確定的,但不是每一次都在。」(甲2卷第111頁)、「(問)被告何愛蓮的部分後來為何進來參加此會議?(答)這我不知道,因為何愛蓮要不要進來參加會議是看朱泰陽要找誰進來。」、「(問)你記得有何愛蓮在的時候的會議地點在哪裡?(答)我記得的部分應該是在我們外面的小會議室,我們財務部旁有一個小會議室,不是門外,是在財務部旁有一個小會議桌。」(甲2卷第117頁正反面)等語。
(2)證人黃穀銘則證以:「(問)被告何愛蓮當時在歌林公司的職務為何?(答)會計課的課長。」(甲2卷第122頁)、「(問)在你參加朱泰陽指示調整存貨的會議時,被告何愛蓮是否有參加該會議?(答)她有進來過,但會議室是一個開放式的會議室,她進來又出去,這我就不是很清楚。」(甲2卷第122頁)、「(問)被告何愛蓮有參與地點,是否是會議室及朱泰陽辦公室二邊都有?(答)我剛剛講過朱泰陽可以任意叫任何人進來開會,比方說辦公室跟小會議室,我不能說每個地方都有。(問)依照你印象陳述?(答)小型會議室是有,朱泰陽的辦公室,因為他叫人進進出出,可能有,可能沒有,我無法確定。」(甲2卷第123頁)、「(問)有的時候,朱泰陽找人進來,人進進出出,有時候被告何愛蓮也是進進出出?(答)是。」(甲2卷第125頁反面)等語。
(3)證人朱泰陽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問)針對你方才所提的會議,你與洪子翔、黃穀銘之間所開的會議,被告何愛蓮有無曾經參與過?(答)沒有,叫她參與她也聽不懂,我們在會計課裡面都是高商畢業,大專畢業,經營分析都是大學畢業,成本課的部分,成本一股、二股都是大專畢業,他們那些人的管理知識方面比較有,你叫她她也聽不懂,她也不懂成本會計的部分,叫她來參加做什麼,所以不可能來參加會議,他們全部都高商畢業,沒辦法參加,他們也不知道這種東西。」(甲2卷第141頁正反面)等語。
(4)上揭證人洪子翔、黃穀銘之證述,雖與證人朱泰陽於本院證述之內容不符,惟朱泰陽因否認有指示調整存貨一事,必當然否認有召開會議一節,是其所述尚非可採,是被告確實於朱泰陽指示洪子翔、黃穀銘調整存貨時曾經在場,應堪認定。
2、被告雖然曾經在場,但被告實於討論時係進進出出,並未全程在場,更不足以認定被告知悉且同意配合朱泰陽指示調整存貨一事:
(1)證人洪子翔於本院審理中證以:「(問)你方才證述被告何愛蓮可能知悉你用計算方式調整存貨的事實,被告何愛蓮是如何知道?(答)這部分應該是有時候被告何愛蓮有參與我們討論會議,她偶爾會在場。(問)(請求提示C1卷第105頁證人洪子翔調詢筆錄倒數第11行)當初你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檢察事務官問『94年底至95年初,朱泰陽曾多次召集你、黃穀銘、何愛蓮在朱泰陽辦公室研議,朱泰陽以銷貨成本過高要求調整存貨』,你回答『是,黃穀銘跟何愛蓮有參加過1、2次這個會議,朱泰陽在會議中都說毛利太低要去做調整』,檢察事務官問『你們三人都曾表示過反對虛增期末存貨降低銷貨成本』,你回答『是,在會議中你們三人都反對過,因為我做的資料並沒有錯誤』,檢察事務官問『你曾在地院審理時證稱何愛蓮參加會議不只一次,也持反對意見,雖然開會中途會離開,但是後來有回來,何愛蓮應該知道會議的結論,是否如此』,你回答『是,確實』,此段證述你是否據實陳述?(答)是,她可能知道,但不是她指示,不是她主導。」(甲2卷第116頁)、「(問)該次有被告何愛蓮參與的會議經過為何?(答)我記得的,就簡單說,我們會討論銷貨毛利的部分,何愛蓮的部分,因為這一段跟被告何愛蓮可能比較沒什麼關係,何愛蓮進進出出,有時候她去辦她自己的事情,她不一定全程在那邊列席。」「(問)黃穀銘跟被告何愛蓮當時聽到朱泰陽要照毛利目標來調整存貨時,他們二人是什麼反應?(答)他們沒有反應,他們不想參與,因為一切操盤是在朱泰陽,我們只是奉命行事,我們當然都不願意,但問題是你在那邊上班,上面怎麼說我們怎麼做。(問)方才提示給你看檢察官詢問筆錄時,你有證述當時你們三個都反對?(答)是。(問)你所證述『你們三個都反對』的事實依據是什麼?他們二個反對的意思你如何知道?(答)這是很直覺的,他們二位就不表示意見,比如說後面調整作法,直覺他們不想表示意見。(問)據你所述,被告何愛蓮當時是否是保持沉默?(答)她不想管這件事情,所以她有時候會進進出出,這件事情跟她無關,她為何要管這件事情。」(甲2卷第118頁正反面)(甲2卷第118頁)等語。
(2)證人黃穀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當時在會議中聽到朱泰陽要洪子翔調整存貨,你的反應為何?(答)表示反對。(問)被告何愛蓮當時的反應為何?(答)不記得。」(甲2卷第124頁正反面)。其於另案100年3月29日審理時則證稱:「(問)剛剛針對洪子翔提到調整存貨的問題,你是否知道這件事?(答)我在94年4月15日才奉調到歌林公司,當時我還是在新林代理,到95年朱泰陽有指示我、洪子翔、何愛蓮到辦公室去,說明調整存貨的事情,所以我知道有調整存貨的事情。」(C2卷第94頁)、「(問)朱泰陽為何要把你、何愛蓮一起找去?(答)我從新林調過來,我是洪子翔的主管,我也是何愛蓮的主管,後面傳票流程會經過何愛蓮。(問)何愛蓮如何不蓋章就不行?(答)這要問他。(問)何愛蓮有無反對?(答)有。」(C2卷第100頁);再於另案99年3月8日偵查中亦供稱:「(問)除了子公司外,總公司部分,你有指示洪子翔調整庫存?(答)95年初要結94年的報表,有一次朱泰陽召集我、何愛蓮、洪子翔到他辦公室,他說要調整損益,這次之前,他們就有做過幾次,但我不知道,因我本來在三重的新林,所以這次是因我調回總公司才知道。」(C2卷第10頁)
(3)被告於偵查中亦已辯稱:「(問)94年底-95年初,朱泰陽曾多次招集你、黃穀銘、洪子翔,在朱泰陽辦公室研議, 朱泰暘 以銷貨成本過高,要求調整存貨,你在會議中也表示過反對?(答)我並沒有參與他們討論存貨的這個會議。但是每個人都說我有參與,我確實會參加很多會議,但是討論調整存貨的這個會議我確實沒有參加,因為在討論會議的時候,他們有時候會叫我拿一些資料進會議室,所以他們可能這樣才認為我有參加會議。」(C1卷第104頁反面至105頁)、106年年4月12日偵查中則供稱:「(問)你是否有在95年2月間開始有與朱泰陽等人在朱泰陽辦公室開會,朱泰陽表示說歌林公司的銷貨成本過高要調整銷貨的成本,藉以增加該年度的毛利率,是否有此事?(答)我是提供報表的人,我只有聽到朱泰陽他們在討論存貨的問題,我沒有參與討論。」(D1卷第33頁反面)、「(問)朱泰陽究竟有無告訴你要調降銷貨成本或者是要增加期末存貨這樣的事情?(答)應該是有。成本的部分我不是很瞭解,我也沒有做過成本的部分,當朱泰陽問我的時候我並不會做怎樣的回答,也不會覺得異樣。期末成本調整的情況我真的不曉得。」(D1卷第34頁)
(4)是以,依證人洪子翔上開證稱:「何愛蓮應該知道會議的結論」、「他可能知道」、「因為這一段跟被告何愛蓮可能比較沒什麼關係,何愛蓮進進出出,有時候她去辦她自己的事情,她不一定全程在那邊列席。」、「他們沒有反應,他們不想參與」、「這是很直覺的,他們二位就不表示意見,比如說後面調整作法,直覺他們不想表示意見。」、「她不想管這件事情,所以她有時候會進進出出,這件事情跟她無關,她為何要管這件事情。」可知,被告並未全程參與朱泰陽指示洪子翔調整存貨之經過,洪子翔對於被告知悉會議結論之推論,乃被告在場未表示意見之推測而已。又證人黃穀銘上開所證:「(問)被告何愛蓮當時的反應為何?(答)不記得。」、「後面傳票流程會經過何愛蓮」、「(問)何愛蓮有無反對?(答)有。」、「95年初要結94年的報表,有一次朱泰陽召集我、何愛蓮、洪子翔到他辦公室,他說要調整損益,這次之前,他們就有做過幾次,但我不知道,...」等語,就被告是否表示反對部分前後證述不一,與洪子翔所述被告在場是否表示反對一節亦不一致,渠等所證至多可證被告知悉朱泰陽指示洪子翔調整存貨,但該調整存貨究竟係由洪子翔如何調整,是否與事實相符,則與被告無關,更不足以認定被告知悉且同意配合朱泰陽指示調整存貨一事。
(三)被告對於由洪子翔自成本會計課製作送來之盤存明細表、傳票,其職務範圍僅係予以登載,並無實質審核是否真實之權限與義務,此有下列事證可資認定:
1、證人洪子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1)「(問)歌林公司液晶電視成品存貨明細跟銷貨成本傳票的製作,是哪個部門,誰負責的業務內容?(答)是成本會計課這邊負責的。(問)是何人負責製作?(答)我們的經辦是一位盧瑞穗小姐,盧瑞穗做完以後,會回到我這邊。」(甲2卷第110頁反面)、「(問)歌林公司成本會計部製作銷貨成本傳票的一般流程和期程進度為何?(答)我這邊要完成的截止日期是每個月的5日或10日,我忘記了,我們做出來後,把傳票跟存貨的進出存明細表寄到公司會計課,應該是每個月10日寄到會計課。(問)你是否知道寄到會計課後檢核、覆核的流程為何?成本會計課所製作出來的傳票,是會計部哪個部門要負責處以檢核跟核章?(答)它不是檢核,這部分的報表跟傳票寄到會計課後,會計課就依照我們的傳票入帳,我不知道他們會不會有必要去做檢核的動作。」(甲2卷第119頁)、「(問)(請求提示甲6卷第13頁94年12月30日轉帳傳票、第250頁95年7月12日告證11轉帳傳票、甲5卷第227頁95年4月11日轉帳傳票,甲5卷第230頁95年11月8日轉帳傳票,甲5卷第233頁96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甲5卷第237頁96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這6張銷貨成本轉帳傳票是否是你製作的?(答)甲6卷第250頁這張不是我做的,第250頁沒有我的章,一般來講,如果從我們那邊製作的傳票,要送到臺北都會經過我蓋章,其餘5張是我們成本課那邊做的。」(甲2卷第111頁反面)至甲6卷95年7月12日傳票總編號Z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甲6卷第250頁),其上僅有打字列印之製表欄有「 黃碧慧 」之姓名,未見被告、洪子翔或朱泰陽之印文,此乃傳票原本遺失之故,業據告訴人於107年1月15日刑事陳報(四)狀陳述綦詳(甲6卷第9頁),並非該張傳票非成本會計課而由被告所屬之會計課所製作。
(2)「(問)盤存明細表是誰做的?(答)我的經辦盧瑞穗,當初要調整將近10億的部分,是我給盧瑞穗,盧瑞穗沒辦法做,我直接在我的電腦上去調整,盧瑞穗只是負責把表印出來,調整的部分是我在處理。」(甲2卷第112頁)、「(問)你是否知悉何人塗去其中原有記載調整存貨以及數量的欄位?(答)你所指的是備註欄塗掉的部分,那是我塗的,我報表要出去,後面不能太多記號。」(甲2卷第112頁反面)、「(問)你方才證述不能太多記號,『記號』的內容及意義為何?(答)那地方會記載帳務調整多少台。(問)你何時塗去?(答)我要送出去到臺北財務部時塗掉的。」(甲2卷第113頁)、「(問)為何你打上存貨調整後,又把這二份給你看的盤存明細表以立可白塗銷?(答)這是不想留下紀錄。」(甲2卷第114頁)、「(問)最後一份寄到財務部有立可白塗銷的盤存明細表,是否作為最終轉帳傳票定稿附件的相關憑證?(答)它不會附在後面,那麼大一本怎麼會附在後面。(問)跟傳票的流程如何寄過去?(答)我們會一起寄過去,但是一起寄過去的時候,我印象中,盤存報表報表的部分應該是另外歸檔,他們只會針對傳票部份去跑後面流程。(問)你調整存貨之後的傳票,有無附具任何相關憑證?(答)沒有,基本上只有盤存表跟傳票,就是剛才的報表跟傳票,沒有其他的退貨憑證。」(甲2卷第115頁反面至116頁)
(3)「…現在就是有一個問題,妳剛才可能在確認的是我提出的那張跟報表上的數字能不能夠吻合,這不會吻合,因為我每次調整有加有減,狀況比較好,我一定會把以前調過的台數回沖沖掉,有些舊機種我一定會沖掉變成新機種,這會加加減減,我想到的,應該不會跟我後面提的A4總表一樣,A4總表那是最後總結剩下的台數。」(甲2卷第114頁正反面)、「問(請求提示C2卷第161頁成本銷貨調整明細表)你方才所述的A4總表是否就是這張?(答)就是總金額919那張,對,那張就是剩下的餘額,在帳上調整,還沒有沖掉的部分。」(甲2卷第114頁反面)、「(問)如果在朱泰陽指示需要調整的情況下,你原來一開始已經切出去給會計課的傳票要如何處理?(答)那個可以作廢銷毀,我重新再更正新的傳票。(問)當時作廢銷毀的流程為何?(答)這會有二個情況,第一個,我直接請會計課的何愛蓮直接撕掉銷毀,或者她寄回來給我,我撕掉,最好的方式,通常好像是她直接就銷毀掉,我重新做傳票。」(甲2卷第119頁反面)「(問)你又要被告何愛蓮銷毀原來的傳票,被告何愛蓮是否曾跟你確認,為何要銷毀原來傳票,重製傳票?被告何愛蓮有無跟你確認過原因事實為何?(答)我想這事情我們沒有討論太多,因為調漲這不是很光明正大的事,大家就心照不宣,我想她當時可能知道,但是她不想過問太多,因為跟她沒有關係,她只是負責依照我的數字把後面的財務報表完成。」(甲2卷第119頁反面)「(問)你方才證述你跟被告何愛蓮有討論過大概要調多少,這『討論』是如何討論?電話中、會議中、還是私下碰面?(答)這只是電話中就說報表要寄回去,就這樣,她不會跟我討論這部分,她為什麼要跟我討論這部分,她可能知道毛利差異多少,但她不用跟我討論,跟她沒有關係。」(甲2卷第120頁)其於98年9月7日調查時供稱:「(問)你自行竄改存貨數字,還有何人知悉?(答)我修改存貨數字的事情,除了我和朱泰陽以外,成本會計課經辦盧瑞穗也知道這件事,但她只負責印表,她並沒有參與,另外我的主管財務部經理黃穀銘也知道這件事情,因為朱泰陽叫我到他辦公室交代這些事時,有時 黃縠銘 也在場,所以 黃榖銘 知道這件事。此外製作財務報表的人員也知道我前後會送兩次存貨數字不一樣的,但他們不一定知道是怎麼回事。」(C1卷第141頁反面至142頁)、「(問)何愛蓮、 楊淑英 有無問為何短期內銷貨成本數字不一樣?(答)他們也沒有多問,就只是照我的說法,將原來的銷貨成本傳票寄回來給我,再用新的銷貨成本傳票去製作財務報表。(問)何愛蓮、楊淑英對短期前後財務報表的損益變動數字這麼大,有無詢問原因?(答)他們可能有所懷疑,但沒有明白問過我這些事情。」(C1卷第145頁);於104年10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供稱:「(問)你更正多次銷貨成本傳票,會計課有詢問過原因嗎?(答)他們不會特別去詢問,我們前端送什麼資料他們就匯總。(問)你所製作的傳票,需要由何愛蓮、黃穀銘及朱泰陽蓋章?(答)黃穀銘、朱泰陽是主管一定會蓋章,何愛蓮的部分時間太久我不記得,因為我送過去的傳票之後如何處理並不會再送回前端工廠。」(C1卷第105頁反面)
(4)「(問)其中正常調整的台數,你當初在製作時,大約會有幾台是正常?幾台是自己計算出來的?比例為何?(答)這個很難說明,因為這部分那麼久了,而且它要有一定的依據,我現在怎麼回答,這可能有5台、10台,我沒辦法這樣講。」(甲2卷第113頁正反面)、「(問)據你方才證述,你重製上述銷貨傳票,都是在歌林公司一般會計流程期程之後,後來才更正的?(答)是。」(甲2卷第119頁反面)、「(問)(請求提示甲6卷第231頁、232頁)你方才說有些狀況是在正常調整狀況下會做調整,所謂『正常調整』的相關原則和可能平常發生有正常調整的狀況為何?(答)比如說部門需要冷氣、電視機,自己公司用,他會去借調出來,就轉為單位使用,這部分費用就應該由單位分攤,類似這樣,或有時候公關會送給外面客戶或相關人,這些都是在正常調整之內,或有些是報廢要處理掉。」(甲2卷第120頁正反面)、「(問)照你在成本課的職權範圍來講,所謂『正常調整』是否是例行性會發生的事項?(答)是。」(甲2卷第120頁反面)
2、證人即財務部副主管 吳琳 筣於本院之證述:
(1)「(問)被告何愛蓮是否曾擔任會計課課長職務?(答)有。」(甲2卷第132頁反面)、「(問)(請求提示94年9月1日製表歌林公司人事組織圖,甲1卷第267頁)會計課,被告何愛蓮擔任股長,當時會計部並無會計課課長的職務,為何如此?(答)股長跟課長是我們的職位,擔任會計工作才是我們的職務,我們公司的職務,比如說你在會計課裡頭,你要做總帳或分類狀或業管的應收帳款,這是我們要做的工作,至於你是課長、副理或股長是我們的職位。(問)依據94年9月1日該張人事組織圖,會計課的是最高主管職位股長而不是課長?(答)以人事課這張圖裡頭,畫的直線下來,那個線是誰,那個人就是這單位的主管,而不是看他是課長或股長。(問)歌林公司成本會計課來的傳票,會計課應由何人覆核?(答)應該是會計課的總帳要覆核。(問)會計課的課長是否要覆核成會課來的傳票?(答)要。」(甲2卷第133頁)、「(問)(請求提示甲5卷第233頁96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第237頁96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你是否知道這二張轉帳傳票是由何部門製作的?(答)這二張是成本課過來的傳票。(問)你是否知悉成本會計課交付成本傳票製作出來後的遞送核章的流程為何?(答)成本課月結算完後,要把傳票送到總公司這邊,由會計課相關人員一直覆核到最後做總帳的人登入到總帳,把成本當月業績全部算出來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這是一個流程。(問)妳是否知悉上開銷貨成本傳票是否會編入歌林公司哪一種財務報表?(答)會編入我們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甲2卷第123頁反面)、「(問)歌林公司是否會製作每月自結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答)三種都會。(問)上開銷貨成本傳票這科目,會轉入哪一種財務報表?是否會轉入上開三種財務報表?(答)會。(問)上開三種財務報表製作是哪個部門的職掌業務內容?(答)成本課的最後一關應該是洪子翔,洪子翔完了之後,就轉到財務部會計課,這是一個累計科目,一直順下來的,這不是單獨科目,就是要跟總公司所有科目累積下去由總帳的人做出當月是否有賺錢、沒賺錢的損益出來,這是累計科目,洪子翔做完到財務會計課,到最後做出損益表。」(甲2卷第124頁)
(2)「(問)(請求提示甲5卷第233頁96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第237頁96年12月31日轉帳傳票)這二張轉帳傳票,妳有在其上蓋章覆核,依據妳方才的證述內容,會計課擔任最高主管職位會計課課長何愛蓮應該要蓋章覆核,但其上卻看不到被告何愛蓮的覆核章,妳是否有詢問被告何愛蓮為何如此?(答)我沒有詢問她,因為我自己蓋的部分也是最後蓋的時候,因為我當時是部副理,朱泰陽財務長規定部副理所有傳票都要蓋,其實這個傳票性質跟我的職務、跟我所做事情是完全沒有關係,只是因為我當時職位是部副理,所以我所有傳票都要蓋章,至於何愛蓮為何沒有蓋章,這可能要讓她自己解釋。」(甲2卷第133頁正反面)、「(問)妳是否知道被告何愛蓮蓋覆核章的時候,是以什麼方式進行覆核?(答)我不知道被告何愛蓮用什麼方式覆核。」(甲2卷第134頁反面)
3、證人即歌林公司成本會計部 溫義芳 於本院審理時證以:「(問)你方才說看的出來是依據哪種數據或事實,看的出來洪子翔這部分有自行調整過?(答)因為如果一般正常的調整來講,因為成本存貨有時候會轉公司內部使用,數量來講就是一台、二台,像是調整數量,有時候上百台、500台甚至1000,這種大數量就是不屬於正常的調整範圍,就知道他是做什麼樣的調整。(問)你方才所證述你看到洪子翔所製作的盤存明細表,你是否記得後面備註欄有被用立可白塗銷的痕跡?(答)有。(問)你當時是否記得或詢問任何人為何要用立可白塗銷相關的原有記載?(答)我們習慣,他會先有一個明細表給我們看,我們大概就知道他有調整的話,在當月份盤存明細表就看得到有這樣的調整數據出來,就不會再去問為何會有這樣的調整出來,因為已經知道有這樣的調整動作。(問)是否有問為何要用立可白塗掉?(答)比如說要送給其他單位的人,非屬於給其他單位,或會計室的查帳報告,有時候就會做這樣的立可白塗銷。」(甲2卷第137頁反面至138頁)
4、證人楊淑英於98年9月9日偵查中之證述:
(1)「(問)你於98年9月7日在本處表示,你在歌林公司任職期間的業務內容有編製財務報表,請問該業務詳情?(答)因為歌林公司之前的系統沒有辦法直接將會計傳票系統直接轉換為財務報表,所以我們必須依照公司產生的各科目餘額表,去另外製作試算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成本表、費用明細表等,只是把資料抓出來重新製作財務報表。(問)你前述編製財務報表的用途?(答)是會計師查帳時,提供給會計師審核,我製作好財務報表後會依層級交給股長 江美滿 、課長何愛蓮核閱,最後財務長朱泰陽審核後才會提出交給會計師。」(C1卷第164頁)、「(問)據歌林公司財務部成本課課長洪子翔98年9月7日在本處供稱,他會在每季財務報表結算前將銷貨成本傳票交給你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請問是否屬實?(答)對,因為每個月的10號前要把上個月的成本提出,提出的方式就是把幾張會計傳票給我,我再將這些會計傳票Key入電腦製作財務報表。」(C1卷第165頁)
(2)「(問)據歌林公司財務部成本課課長洪子翔98年9月7日在本處供稱,洪子翔於93年至95年間,有多次請你將銷貨成本傳票退還給洪員,由洪員以手寫或以電腦鍵入方式重製銷貨成本傳票,再交由你重新編製財務報表,請問詳情?(答)有的,但他沒有跟我說為什麼,那時財務報表已經編好過一版,呈給主管核閱,但他要我把傳票拿給他,我當時都以為他是把傳票內容做錯,所以我就依他的要求把銷貨成本傳票還給他,他改好後再依新的傳票數字編製財務報表。」(C1卷第165頁反面至166頁)、「(問)洪子翔請你把銷貨成本傳票退還,並重製的原因?(答)我要想一下這個情況多人會因為做錯重切,但他的部分,我有跟同事提過,好像是用來調帳,所以才把傳票拿回去重切。(問)洪子翔請你把銷貨成本傳票退還,致使你需重新改過財務報表,你是否需要先跟主管報告?(答)通常洪子翔會去重切傳票,應該是主管交辦才會這樣做,所以我不需要再特別跟主管反應,因為是他們弄好後才給我。(問)洪子翔重切傳票後交給你重新製作財務報表後,請問你的主管是否要重新核閱?(答)要,我會再呈給他們看。(問)承你前述,洪子翔會去重切傳票,應該是主管交辦才會這樣做是哪位主管交辦?(答)應該是財務長朱泰陽,因為最後財務報表的數字是他決定是否送出去。(問)洪子翔重新製作之銷貨成本傳票與原本之內容有何不同?(答)金額不同而已,但我沒有特別去注意。(問)你依重製之銷貨傳票編製之財務報表,內容會有何不同?(答)營業成本會降低,毛利會增加。」(C1卷第166頁)
(3)「(問)你的直屬主管股長江美滿、課長何愛蓮是否知悉前述洪子翔重新製作之銷貨成本傳票?(答)何愛蓮應該要知道。(問)前述洪子翔重新製作之銷貨成本傳票,致使財務報表上來看,毛利增加,請問是否有任何人指示你配合洪子翔,將原本的銷貨成本傳票退給洪子翔,再依據洪員重製之銷貨成本傳票重編財務報表?(答)沒人指示我,但我沒有辦法拒絕他,因為有沒有問題只有洪子翔知道,洪子翔怎麼切傳票,我也是只能據以編製傳票,我也是後來才聽說是調帳用。」(C1卷第167頁)
5、被告於99年3月5日偵查中亦辯稱:「(問)朱泰陽請洪子翔虛增存貨,以增加銷貨毛利,你是否知悉?(答)我不知道。且工廠的銷貨成本我們不知道。(問)朱泰陽有訂一個銷貨目標?(答)在每季結束,我們先作報表給主管看,朱泰陽會看銷貨毛利,針對銷貨成本表,他會跟洪子翔討論,至於他們如何討論,我不知道。(問)洪子翔是否有請你將原來的傳票寄給他?(答)沒有,他是跟會計科經辦人員講,說銷貨成本的傳票要重新製作,因為銷貨成本是採預算,所以到自結時會重新調整。(問)所以洪取回的傳票,是預估的傳票?(答)是的,他做好銷貨成本的傳票再送到我們這裡歸檔。(問)知否洪子翔的銷貨成本是根據朱泰陽訂的銷貨毛利目標去調整?(答)我那時沒有注意到。(問)有無注意到洪子翔用何方式調整銷貨成本?(答)我不知道,我沒有做過銷貨成本的帳。」(C2卷第7頁反面至8頁)。
6、自上開證人洪子翔、 吳琳筣 、溫義芳、楊淑英之證述可知,歌林公司成品存貨明細及銷貨成本傳票之製作,係由洪子翔擔任課長之成本會計課負責,製作完畢後連同盤存明細表寄到會計課,會計課收到後依照傳票入帳進行後續流程,盤存明細表則另外歸檔,調整存貨時並未檢具任何相關憑證,亦由成本會計課更正新傳票送至會計課,原傳票則由被告寄回成本會計課或逕自銷毀。洪子翔提出之總表,乃加加減減後剩下之數量,被告及其後負責製作財務報表之楊淑英並未與洪子翔討論、確認為何要銷毀原來傳票及更正之原因,且除本案之更正外,另有例行性之更正,雖數量多少有所差異,然已遭洪子翔以立可白塗去更正之數量,是被告固然知悉傳票因存貨調整而有更正,但若未向洪子翔詢問確認,即無從知悉更正之原委。至被告於更正後之部分傳票上蓋章覆核,但依證人即被告之上司吳琳筣所證,所謂覆核並不包含確認成本會計課更正傳票內容是否真偽,此由吳琳筣亦在部分更正傳票上蓋章,然其證稱為朱泰陽規定部門副理均要蓋章,與其職務內容無涉等語,亦屬相符。而洪子翔於盤存明細表備註欄將調整內容以立可白塗去,雖於背面反光處明顯可見「帳務調整OOO」等文字,經本院當庭勘驗屬實,惟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成本會計課所記載更正後之傳票內容有查核之義務,即難要求被告於製作財務報表時,須逐筆核對已遭立可白塗去之盤存明細表背面其內容是否真實。此與證人楊淑英於偵查中所證,知悉因調整存貨而有更正,但不會再確認,因重新製作傳票應係朱泰陽所指示,而財務報表數字最後為朱泰陽決定等情,亦屬相符。是難認被告依成本會計課送交之傳票予以製作財務報表有何主觀上明知為不實,而故意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情,被告所辯即非無據。
五、綜上,本案被告何愛蓮雖係歌林公司財務部會計課課長,且於朱泰陽指示洪子翔、黃穀銘調整存貨以提高毛利率之會議曾經在場,但其對於會議內容並不知情,而由洪子翔自成本會計課製作送來之傳票,被告對之僅有依傳票內容登載帳冊,並無審核更正傳票內容是否真實之權限與義務,是縱被告所屬會計課人員因此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亦難認被告主觀上確係知情而與朱泰陽、洪子翔、黃穀銘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檢察官所舉證據,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之程度,辯護意旨稱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犯行等語,核屬有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見解,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安箴、黃琬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附表┌──┬────┬────┬──────┬────────┐│編號│調整時間│虛增各該│致虛增毛利金│直接受影響財報││││季度期末│額│││││存貨│││├──┼────┼────┼──────┼────────┤│1│95.02│94.12│9,621,658│94年年報│├──┼────┼────┼──────┼────────┤│2│95.04│95.03│76,272,638│95年第1季季報│├──┼────┼────┼──────┼────────┤│3│95.07│95.06│42,261,529│95年半年報│├──┼────┼────┼──────┼────────┤│4│95.11│95.10│23,673,578│95年年報│├──┼────┼────┼──────┼────────┤│5│97.01│96.12│191,524,443│96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