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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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遠鑫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謝遠鑫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4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張育彰

法官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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