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902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葉人中 律師

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表人 林峯正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4年3月13日上午11時3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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