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902號
原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表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葉人中 律師
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表人 林峯正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 律師
參加人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伊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114年3月13日上午11時35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