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6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穎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穎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叁及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穎璋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 硝甲西泮 (俗稱一粒眠)則係同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4月4日19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勞工公園旁,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萬5000元之代價購入含如附表貳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共計0.43
6公克,驗後淨重公克共計0.431公克)、附表叁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包(含包裝袋9只,驗前淨重共計44.733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31.711公克,驗後淨重共計44.514公克)、附表肆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3顆(含包裝袋
1只,驗前淨重共計0.547公克,驗後淨重共計0.471公克)而持有之(李穎璋於該次所購入之物另包含如附表壹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如附表伍所示不含毒品成分之煙草1包,其中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因其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送驗之尿液經鑑定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其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嗣於101年4月5日1時許,因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南華路交岔口時為警攔查,經警盤查並檢視其所取出之隨身物品後,當場扣得如附表壹、附表貳、附表叁、附表肆及附表伍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李穎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扣押筆錄、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5張。
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1年7月31日出具之檢驗
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
4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9145號)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4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9146號)各1份。
㈣扣案如附表貳、附表叁、附表肆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李穎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持有附表肆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然此部分犯行與其持有附表叁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份之犯行具有單純一罪關係,應為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漠視法令之規範持有之,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所持有毒品原係為供己施用,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頁),尚未直接危及他人,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警卷第
1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扣案物沒收銷燬暨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
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共計0.436公克,驗後淨重共計0.431公克),有該院101年7月31日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00000-000號)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6頁),足認如附表貳所示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MDMA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貳所示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第二級毒品MDMA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
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叁、附表肆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成分(重量分別如附表叁、附表肆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4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9145號)及該院101年4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9146號)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7頁)(其中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9145號之鑑定書將硝甲西泮誤載為法定第四級毒品,容有誤認,應予更正),足認扣案如附表叁、附表肆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扣案毒品本身即為犯罪之標的,係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就扣案如附表
叁、附表肆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意旨就扣案如附表叁、附表肆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另扣案用以包裝如附表叁、附表肆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愷他命及硝甲西泮鑑驗耗用之部分,既因滅失而不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另就附表壹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如附表所示),有該院101年7月31日檢驗報告2紙(報告編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足認如附表壹所示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惟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部分,因為其施用所餘,而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5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是其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非本案審理範圍,依據從刑附隨主刑原則,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再就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雖為被告所有,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不含法定毒品之成分,此有該實驗室101年
5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0頁),是核與被告本件持有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就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銷燬,容有誤會,並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
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109公克│0.104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0.046公克│0.041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附表貳: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1│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0.436公克│0.431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附表叁: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07公克│3.331公克│4.977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19公克│3.064公克│4.995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990公克│3.821公克│4.965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08公克│3.506公克│4.985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995公克│3.643公克│4.970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08公克│3.288公克│4.985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5.026公克│3.973公克│5.000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999公克│3.904公克│4.977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4.681公克│3.181公克│4.660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總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玖包│44.733公克│31.711公克│44.514公克│││(暨包裝袋玖只)││││└──┴──────────┴─────┴───────┴──────┘附表肆: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1│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叁顆(含│0.547公克│0.471公克│││包裝袋壹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此)│││└──┴─────────────┴─────┴─────┘附表伍: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驗前淨重│驗後淨重│├──┼─────────────┼─────┼─────┤│1│煙草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93公克│1.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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