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偉裕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詎其猶未戒斷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其他經判處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執行完畢」,然未完整記載執行完畢之確定判決、裁定案號,難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是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之意旨,本院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之紀錄,仍未能戒除毒癮而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不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而實際之侵害,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暨其自承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賴瑩芳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

  被   告 甲○○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新竹縣○○鄉○○○○○0

            ○○○○○○○○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其他經判處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8月24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某友人住處,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8月25日凌晨4時許,為警在新竹縣湖口鄉中正七街與溪南街口處盤查,發現其係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湖112247)、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新湖-2)各1份。

(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檢察官 陳榮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游雅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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