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24號聲請人 李耀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美味三民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美味三民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新北市○○區○○里○○路○○○號1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民國101年8月20日所發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日後聲請人就美味三民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