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91號聲請人明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炎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法定代理人與登記資料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一併補正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用印。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提出證明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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