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他字第2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吸食器,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民國99年7月20日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物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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