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卿育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3453號、109年度偵字第4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卿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經查:被告洪卿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犯行,惟依證人所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本案尚有共犯並未到案,有相當理由認為若予具保於恢復自由後,可能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為有利於已之證述,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若不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
9年10月16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於109年10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仍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提出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就本案再聲請調查任何證據,則本院審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以防止被告勾串證人影響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已消滅,爰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