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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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社區規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彭德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上訴人河南天下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2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2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依法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其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狀查詢結果存卷可查,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妙俐
法官郭玄義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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