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2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易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侵上更一字第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查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110年第8次篩選會議認定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2年第9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程度為「中低」、量表MnSOST-R程度為「低」,有法務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