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朝興業有限公司謝│聯邦商業銀行 蘆洲分 │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萬元│0000000││││ 國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