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1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蔡明竹因犯附表所示共12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12所示之罪,為得 易科 罰金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6至9所示4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7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0至12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0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6至9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0至1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3所宣告有期徒刑3月、編號4所宣告有期徒刑4月、編號5所宣告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竊盜罪,且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09年12月至110年7月間,犯罪手法相類;暨考量受刑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參,及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2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4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86號110年6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86號110年7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76號2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3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650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7號110年6月1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47號110年7月27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305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3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99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94號110年8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294號110年10月5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57號4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8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41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65號110年10月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65號110年11月18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522號5竊盜有期徒刑8月110年7月4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59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74號110年12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74號111年2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7號6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6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9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51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51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8號(編號6至9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1日8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3日9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7月4日10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2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52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52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0號(編號10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11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月10日12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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