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 彭鵬元 訴訟代理人 蔡雅惠 被告 許麗秋 複代理人 許育齊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