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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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 彭鵬元 訴訟代理人 蔡雅惠 被告 許麗秋 複代理人 許育齊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複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白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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