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益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吉隆陳藝 工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委任書,受任人為「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故請更正聲請人為「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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