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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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洪筱茹
洪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筱茹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9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洪春
發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83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洪筱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春發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0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839元洪春發、洪筱茹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839元洪春發、洪筱茹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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