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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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澄嫺 被告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黃煥永 兼法定代理人被告 黃龍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26,5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75,54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2,510,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鈴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14日邀同被告黃煥永、黃龍貴為連帶保證人,,並訂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下合稱系爭合約書),向原告借款1,200萬元,並按月攤還利息,利息按系爭合約書約定之利率按月計付,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新鈴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2日即未再清償,經原告屢經催討,迄今仍未清償,依系爭合約書,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黃煥永則以:承認且同意原告請求。伊本身已經營20年了,也感謝銀行的照顧,伊在去年9月被員工盜領支票導致伊個人支票跳票,信用有瑕疵,所以去年9月到12月經營不善,而無法償還等語。
三、被告黃龍貴則以:承認且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被告於本院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主張及請求之數額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見本院卷第119頁),依上揭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聲請供擔保而為假執行之宣告,則屬贅引,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珮樺┌──┬──────┬──────┬──────┬─────────────────┐│編號│積欠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民國)│(週年利率)││├──┼──────┼──────┼──────┼─────────────────┤│1│554,590元│自110年2月│2.97%│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5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38,647元│自110年2月│2.97%│自110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5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2,250,000元│自110年1月│3.11389%│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3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750,000元│自110年1月│3.11389%│自110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3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1,800,000元│自110年1月│1.00%│自11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2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200,000元│自110年1月│1.00%│自11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2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1,650,000元│自110年1月│1.00%│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9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183,330元│自110年1月│1.00%│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9日至清償日││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合計│7,526,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