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 施純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芳┌───────────────────────────────────────────────┐│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王存輔 │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262,500元│130835│││││││日││││├──┼─────┼───────┼──────┼──────┼──────┼──────┼──┤│2│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4,000,000元│130836│││││││日││││├──┼─────┼───────┼──────┼──────┼──────┼──────┼──┤│3│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0│1,600,000元│130837│││││││日││││├──┼─────┼───────┼──────┼──────┼──────┼──────┼──┤│4│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1,200,000元│130839│││││││日││││├──┼─────┼───────┼──────┼──────┼──────┼──────┼──┤│5│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3,000,000元│130838│││││││日││││├──┼─────┼───────┼──────┼──────┼──────┼──────┼──┤│7│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500,000元│130840│││││││日││││├──┼─────┼───────┼──────┼──────┼──────┼──────┼──┤│8│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1,000,000元│130841│││││││日││││├──┼─────┼───────┼──────┼──────┼──────┼──────┼──┤│9│王存輔│王存輔│97年6月12日│100年12月31│5,000,000元│13084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