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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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11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文大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及其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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