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96號陳報人即繼承人甲○○被繼承人乙○○(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第25字至26字及第二行第1字中關於「被繼承人『 林銘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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