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88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蘇震

債務人 陳魁元 律師即 楊貴全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楊貴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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