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劉又菁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鄭丞寓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