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詹凱傑 債務人陳重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