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具保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訊問後,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准予羈押(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茲本案尚在本院審理中,前項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舊存在,是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另聲請人指尚有家庭亟待安頓乙節,縱令屬實,亦與前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之判斷無涉,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楊蕙芬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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