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8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非常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 王德興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被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代表人 顏大和 (檢察總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聲請非常上訴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5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58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各該件裁定、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頁面可稽。本院審判長於前開裁定確定後,以106年1月18日105年度訴字第8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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