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 吳卉銘 被告 張瑜芝 訴訟代理人 沈森
陳敬穆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欄位原記載內容更正記載內容當事人聲請人吳卉銘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送達代收人 邱照庚 住宜蘭縣○○鎮○○街00號相對人張瑜芝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沈森永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陳敬穆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楊家寧律師聲請人張瑜芝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沈森永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陳敬穆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楊家寧律師相對人吳卉銘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送達代收人邱照庚住宜蘭縣○○鎮○○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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