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綠碁環境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21日本院98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民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