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11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2號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龍選任辯護人蘇勝嘉律師被告張治忠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 律師
張慶宗 律師被告 吳秋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 律師被告 龔忠桓 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 律師
陳忠鎣 律師被告 許翠蓉
陳建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 律師
葉東龍 律師被告 于易村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 律師被告 蔡安榮 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
陳偉仁 律師被告 郭漢宗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 律師
黃俊嘉 律師被告 凃文豪 選任辯護人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被告 張道銘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吳安仁 選任辯護人古富祺律師被告 吳婕妤吳驊 選任辯護人 林進塗 律師被告 凃義甫 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 律師被告 柳玉純 選任辯護人張顥璞律師
田欣永律師 洪懷舒 律師被告 陳月亮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告 陳林素月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 黃梅葉 選任辯護人蘇勝嘉律師被告 黃榮豐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 鄭溢文 選任辯護人 李春錦 律師被告 周宗昆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 律師被告 洪信裕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 律師被告 呂季衡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明正 選任辯護人陳忠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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