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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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債權人 吳雪嫈 債權人 黃逸凡 債權人 陳佩雯 債權人 翁偉傑 債權人 曾俐潔 債務人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聿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雪嫈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逸凡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佩雯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偉傑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俐潔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