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嘉義縣竹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楊絮如 被告乙○○原住台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參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甲○○(即 周善 )於民國83年8月5日邀被告為其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3,300,000元、2,700,000元、3,300,000元、2,700,000元,合計借款本金14,700,000元,並分別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詎自83年8月5日起該借款即不為給付,其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84年度執字第481號、87年度執字第3088號、87年度執字第1533號、87年度執字第1534號、87年度執字第1535號強制執行拍賣抵押品事件中,僅就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受償。尚有本金12,982,068元暨核算未受清償之利息及違約金1,550,653元未獲清償,被告目前合計尚欠原告14,532,721元(12,982,068元+1,550,653元=14,532,721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屢次催索,被告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及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5份、強制執行計算書分配表影本5份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利率│利息請求計算│違約金請求計算起│││新臺幣:元│(年利│起始│始│││)│率)│││├──┼─────┼───┼──────┼────────┤│1│2,700,000│9.95%│民國89年6月│民國89年6月21日│││元││21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3,059,466│9.95%│民國88年1月6│民國88年1月6日起│││││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按上│││元││止│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3│2,684,832│9.95%│民國88年6月9│民國88年6月9日起│││││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按上│││元││止│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4│1,877,150│9.95%│民國84年10月│民國84年10月17日│││││17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按│││元││日止│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5│2,660,620│9.95%│民國88年6月9│民國88年6月9日起│││元││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按上│││││止│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