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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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永娟 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張天香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傑明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市○○○路○段○○號1至3、8樓及68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程耀輝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永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9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陳報之資產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光隆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上海儲蓄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0元、18元、38元、5元、27元、0元,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至於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則為薪資帳戶,僅有薪資存入,且於領薪前都僅剩幾百元,依本條例第99條之意旨亦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另債務人名下有2011年10月出廠、廠牌型式為山葉XC100之普通重型機車一台,債務人陳報市價約25,000元。另依據107年1月26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知,債務人目前僅有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傷害險,此部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是上開相當於機車之價金25,000元經債務人於107年5月9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後於107年7月10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債務人劉永娟之資產表:~t50;┌──┬────────────┬──────┬──────────┐│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0元││││存款(帳號000000000000)│││├──┼────────────┼──────┼──────────┤│2│玉山銀行存款(帳號│18元│無清算實益│││0000000000000)│││├──┼────────────┼──────┼──────────┤│3│彰化銀行光隆分行存款(帳│38元│無清算實益│││號000000000000)│││├──┼────────────┼──────┼──────────┤│4│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存款(帳│5元│無清算實益│││號00000000000000)│││├──┼────────────┼──────┼──────────┤│5│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帳號│27元│無清算實益│││00000000000)│││├──┼────────────┼──────┼──────────┤│6│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帳號│0元│無清算實益│││000000000000)│││├──┼────────────┼──────┼──────────┤│7│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存款│67元│薪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8│普通重型機車一台│25,000元│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9│明台產物保險傷害險保單│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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