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艾柏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東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古源光盧俊愷 、丁澈士、謝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扣除已繳48,634元,原告尚應補繳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表明:①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以及②計算營業損失所舉「利潤20%」與商譽損失200萬元之依憑為何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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